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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7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苏州**限公司确认原告吴江市**有限公司施工的车间一、车间二及宿舍的消防工程结算价款合计2444542元,被告已支付1595000元,尚结欠849542元,由被告于2014年7月23日前给付原告;二、原告有权就其施工的车间一、车间二及宿舍的消防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在工程款849542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本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名起生效;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88元,由被告负担,并于2014年7月23日前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苏州**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55730元,申请执行费10957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和吴江区国土局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以及现场实地查看,发现被执行**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吴江盛泽镇圣塘村的厂房、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证号:25024771、土地使用权证号:吴*用(2013)第1052981号)、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吴*用(2013)第1053393号)及该地块上的无证房屋;位于吴江区盛泽镇圣塘村39、44组的厂房、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证号:02022530,土地使用权证号:吴*用(2006)第02301053号、吴*用(2007)第02301092号、吴*用(2013)第1053001号(该地块为空地)。上述房地产均已评估完毕。由于被执行人未苏州**限公司在本院涉案众多,且标的巨大,本院决定合并执行。位于吴江盛泽镇圣塘村的房产所有权证号:25024771、土地使用权证号:吴*用(2013)第1052981号的房地产已于2014年8月4日拍卖成交,拍卖得款24605440元,本案优先受偿849542元。位于吴江盛泽镇圣塘村土地使用权证号:吴*用(2013)第1053393号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地块上的无证房屋本院正在第三次拍卖过程中;另查明被执行**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盛泽镇圣塘村39组厂区内的172台电脑针织横机已由苏州**民法院另案查封,本院不宜处置,同时存放上述动产的房地产也不适宜立即处置。再查明,被执行**有限公司因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已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于2014年9月5日立案侦查,现处于侦查阶段。因无法确定被执行**有限公司是否涉及追赃事宜,为此目前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有限公司的尚未审理结束的部分案件已中止诉讼,故现在尚未进入拍卖程序的被执行人财产也不宜处置,待处置条件成就后再行处理,若继续执行,可能有损相关当事人权益。故本案应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恢复执行条件出现,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完毕后,申请恢复并参与分配。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笔录、银行查询回单、评估报告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因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已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于2014年9月5日立案侦查,现处于侦查阶段,目前在本院涉及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的尚未审理结束的部分案件已中止诉讼,故现在尚未进入拍卖程序的被执行人财产也不宜处置,待处置条件成就后再行处理,若继续执行,可能有损相关当事人权益,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将来恢复执行条件出现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72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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