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上海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43元,由原告上**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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