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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有限公司与昆山亿曼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昆山亿曼丰**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曼**司)因与被上诉人**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莲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张*初字第0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张*初字第06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9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昆山亿曼丰**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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