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昆山亿曼丰**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曼**司)因与被上诉人**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莲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张*初字第0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张*初字第00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344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昆山亿曼丰**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