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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与曹**、江苏**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因与被上诉人单**、原审被告江苏**限公司、原审被告如皋市九**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5)皋民初字第0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曹**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曹**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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