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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限公司与淮海工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限公司与被告淮海工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给付原告10000元”。2014年12月3日,原告江**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江**限公司向本院预交诉讼费92896元。根据中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江**限公司92871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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