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15)港民初字第0331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03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港民初字第033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