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苏轻**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信**限公司、连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民法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17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的申请,本院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港民初字第17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