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轻**限公司与山东港**限公司、山东港**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舟公司)诉被告山东港**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公司)、山东港**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以下简称山**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连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后,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轻**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港**限公司、山东港**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连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