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连云港市**限责任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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