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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民**有限公司、吉亭亭与吉亭亭、连云港梦之声娱乐会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民**有限公司诉被告吉**、连云港梦之声娱乐会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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