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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徐**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中元诉被告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工程施工地在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本案应当移送临沂**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地为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临沂**民法院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临沂**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江苏省连云**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梧支行,帐号:44×××94。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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