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华**云港分公司、福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550元,由原告南通通**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