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耀诉被告徐**、连云港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耀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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