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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江苏**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欢诉被告江苏**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欢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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