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钱珍胜与丁**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珍胜与被告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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