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陈**、连云港市**责任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展诉被告陈**、连云港市**责任公司、连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连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工程所在地在连云区板桥,不属于海州区行政管辖区域,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不动产工程所在地在连云区板桥工业园,属于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本院不享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连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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