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通**限公司与连云港市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通**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市公安消防支队(以下简称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消防支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公司诉称,2011年7月26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连云港灭火救援应急中心一期消防应急指挥中心幕墙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合同价款为9122694.53元。合同订立后,原告积极组织施工,工程于2012年4月25日通过竣工验收,2013年3月4日审定工程造价为9531698.73元,被告共支付工程款5514156.92元,尚欠工程款4017541.81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4017541.81元,给付工程款利息503639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消防支队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常州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公司,2015年更名为江**公司)与被告消防支队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消防支队(甲方)将连云港灭火救援应急中心一期消防应急指挥中心幕墙工程发包给常**公司(乙方),合同价款为9122694.53元,付款方式为每月按工程形象进度的65%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价款的70%,审计完成后15日内付至合同价的95%,余款5%为质量保修金(无息)。其中5%质量保修金(无息)按《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执行。合同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退还(无息)。《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工程竣工满两年无施工质量问题,发包人无息退还质量保修金。合同还就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于2012年4月10日竣工,并于同年4月25日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验收。2013年3月4日,连云港万达**限责任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定单,审定价款为9531698.73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验收证明书、工程结算审定单、收到工程款明细、利息计算单等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在其施工的工程已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依法享有按照其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主张工程款的权利。本案工程经连云港万达**限责任公司审计,且经原、被告盖章确认,被告应按审计价9531698.73元给付原告工程款。原告自认已收到被告款项5514156.92元,因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的自认行为予以确认,故被告还应给付原告工程款4017541.81元。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本案双方合同约定审计完成后15日内付至工程款的95%,故本院确定利息自审计15日后,即2013年3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连**防支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通**限公司工程款4017541.81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14年4月25日,按本金3540956元(9531698.73×95%-5514156.92)计算、2014年4月26日至2015年6月25日按本金4017541.81元计算,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97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梧支行,帐号:44×××94。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