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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限公司路面工程分公司与淮安市**程公司、邱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限公司路面工程分公司诉被告淮安市**程公司、邱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连云港**限公司路面工程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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