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限公司路面工程分公司诉被告淮安市**程公司、邱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连云港**限公司路面工程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