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徐**、戴东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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