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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才与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才诉被告连云港**工程公司、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金*才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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