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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黄钢、江苏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黄*、江苏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江苏帝**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6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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