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与被告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地为盐城市盐都区三湾村,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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