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城市规划市政设**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华*城市规划市政设**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28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