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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与张**、连云港**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与被告张**、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向**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为不动产纠纷,应该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两被告均居住在连云港经济开发区朝阳镇,因此,该案应移送至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朝阳安置小区在连云港市连云区,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不动产所在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梧支行,帐号:44×××94。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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