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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江苏尚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全诉被告江苏尚大节能工**公司(以下简称尚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增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全的委托代理人宋*、被告尚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日,原、被告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金鹰国际花园壹号楼外墙涂料工程。后经结算,被告应付合同内工程款为277240元,另应补偿原告因被告原因造成的原告误工损失197.4个工,而被告至今共付工程款211496元,因农民工讨薪被告主张代付民工工资52000元,余款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32896元(总工程量304750元,扣除他人施工部分的工程款27510元,扣除甲方派人施工代支付费用32172元,扣除施工过程中被告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211496元,扣除被告主张的代付民工工资52000元,加上197.4个工X260元/工u003d32896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尚大公司答辩称,1、根据涉案工程结算及付款情况说明,扣减遗留问题5200元,被告仅欠三工程承包人工程余款28372元。2、由于被告代原告支付民工工资62020元,冲减了被告应当给付三承包人工程余款28372元后,原告应当返还被告多支付的工程款33648元。3、被告主张根据债务抵销原则以被告超付的工程款33648元抵销原告的197.4个工。4、原告所签字确认的13张工资欠(收)条表明小工一个是140元,大工一个是180元,综合一个工是16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日,郑**、季余兵、许**(以下简称三承包人)与被告尚大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一份,被告将其承包的金鹰国际花园1号楼外墙涂料工程交由三承包人施工。合同对工程数量、工价、工期、施工人数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双方对涉案工程结算及付款情况作出说明一份,该说明中载明,工程结算造价合计277240元,扣减施工过程中因乙方(三承包人)施工人数不足,甲方(尚大公司)派人员施工及代支付费用32172元,施工过程中累计已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211496元。遗留问题1、扣减甲方找人晚上帮乙方加班及清理施工现场卫生费用1150元;遗留问题2、扣减甲方找人、由乙方负责安排施工费用4050元,遗留问题合计5200元。补助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因发包方原因(吊篮损坏及维修、停电、材料供应、天气等)造成的一切误工、窝工损失197.4个工,单价待定。在原被告之间的工程结算及付款情况作出说明中,有的工以230元/人结算,有的工以260元/人结算;但在有原告郑**签字的与工人结算的工资欠(收)条中,有的工以140元/人结算,有的工以180元/人结算。2015年6月19日,郑**、季余兵、许**出具《承诺书》,承诺对涉案工程的一切权利、义务均转由郑**享有或承担,对起诉尚大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由郑**一人进行诉讼。

另查明,在本院之前判决的(2014)海民初字第02050号案件中,尚大公司主张其代三承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52000元,本案原告认可上述金额,该52000元系尚大公司代三承包人实际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而尚大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其代付的农民工工资62020元,系13张工资欠(收)条、《说明》中账面上所欠的农民工工资数额,相关农民工在向连云港市清欠办作出的《说明》中明确,“本人在金鹰国际花园1号楼外墙涂料工程工资全部结清”。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被告共同举证的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结算及付款情况说明以及原告举证的银行卡对账单、窝工明细、《承诺书》、被告举证的民工工资收(欠)条、《说明》等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将建设工程交由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施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承包人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应为无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存在三个争议焦点,第一,尚大公司与三承包人之间可抵销的代为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是52000元还是62020元;第二,尚大公司补助三承包人的197.4个工,每个工按照多少钱计算;第三,是否应在双方结算中扣除5200元的遗留问题款项。本院认为,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尚大公司代为支付工人工资的行为,系代为履行,代为履行的后果及于三承包人;收到52000元后,工人认可工程工资已结清,故应以尚大公司实际支付的52000元计算。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尚大公司补助三承包人的误工、窝工损失197.4个工,这些“工”的性质为损失,而不包括承包人的利润,故应按照工人的实际工资计算,有的工人为140元/工,有的工人为180元/工,本院酌情认定一个工为160元。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鉴于原被告在工程结算及付款情况说明中已明确遗留问题为5200元,该笔费用在结算款中应予以扣除。**公司应支付给三承包人的工程余款为59956元(277240元-32172元-211496元-5200元+197.4个工X160元/工u003d59956元),与尚大公司代付的52000元工资抵销后,尚大公司还应再支付给三承包人工程款7956元(59956元-52000元u003d7956元)。鉴于三承包人已出具《承诺书》,承诺涉案工程的一切权利、义务转由郑**一人享有或承担,尚大公司还应支付给郑**工程款7956元。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尚大节能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工程款7956元及利息(从2015年4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郑朝全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0元,由原告承担470元,被告江苏尚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梧支行,账号:44×××94。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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