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港晶**有限公司、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有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晶**有限公司与被告连**务有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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