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晶**有限公司与被告连**务有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韩登超与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宏**限公司与连云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中航华福**云港分公司、福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连云港市**限责任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武*与临汾市**有限公司、朱*等管辖裁定书
连云**有限公司、江苏中**限公司与江苏中**限公司、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通通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航华福**云港分公司与中航华福**云港分公司、福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江苏海**限公司与江苏海**限公司、赣榆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何**与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