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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江**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江*尧诉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江*尧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江*尧诉称,2014年7月29日之前,被告在海州区新坝镇新东村新东家园做村庄改建工程。因资金短缺,工程无法正常施工。2014年7月29日,在新坝镇政府主持下,被告将该处工程以4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并签订了工程转让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履行了各项义务,按期完成施工任务。2014年10月23日,经原、被告结帐,原告共为被告垫付工程款等各项费用631.64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多付的231.64万元工程款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工程垫付款231.64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涉案的新坝镇新东家园工程未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涉案房屋属于小产权房,与小产权房有关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3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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