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陆**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01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卢**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0万元,并承担案件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卢**银行存款人民币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