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欢诉被告连云港市**责任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欢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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