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前进、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有限公司、万发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前进与被告连云港**有限公司、万发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前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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