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前进与被告连云港**有限公司、万发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前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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