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江**有限公司、河南鑫**有限公司、河南鑫**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98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