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雪山与被告河**程有限公司、河南鑫**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雪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雪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20元,减半收取48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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