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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步能与江苏广**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步能诉被告江苏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江苏广**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宿迁市宿城新区,本案应移送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协议约定,诉讼在原告方所在地机构进行,原告住所地为连云港市海州区,因此,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江苏广**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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