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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