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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司)与被告连**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旭东、被告金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信和公司诉称,2012年4月6日,原、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揽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位于板浦工业园的车间钢结构工程,工程总造价365000元,工程竣工后,双方结算工程总价为406670.83元。该合同约定如果发包人迟延付款,将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原告依约将工程建成交付,被告尚欠66670.83元尾款至今没有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6670.83元及违约金(2012年12月31日起至起诉之日违约金5000元,起诉之后按月2%标准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金**司辩称,我们两家签订的合同是36.5万元,该合同签订的时间是2012年4月6日,合同签订后被告已经付了12万元的定金,后原告核算材料说还差一些钢檩条。2012年5月,是原告的翁**说如果不增加就不做了,后来打印了一份清单给我,我签字了。工程是2012年麦收时间结束的,结束后工程至今没有验收,我公司也要求原告验收决算,至今原告没有履行,工程至今还有很多遗留问题没解决。后增加的钢檩条,我方在重量上存有异议,希望原告尽快履行验收工程,解决遗留问题(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钢檩条上绣问题等),工程验收完成后双方出具验收报告,接下来的工作抓紧做工程决算报告,工程决算报告双方签字同意后,原告开具工程决算报告金额同等的工程发票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6日,原、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揽合同》,约定:甲方(被**公司)将位于板浦工业园车间钢结构工程发包给乙方(原告信和公司),工程内容为钢结构施工,工程面积约1802.88平方米,合同工期为接到发包方开工令后40天。工程总造价为叁拾陆**(¥365000),其中制作费32万元,安装费4.5万元,本报价不含税金。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1、本合同签订后3天内甲方支付乙方12万元;2、工程开始进场安装3天内甲方支付乙方10万元;3、工程主体安装完工,开始安装维护之前甲方支付乙方8万元;4、工程安装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或启用厂房后七日内甲方支付乙方5.5万元;5、工程余款1万元作为保修金,工程质量保证期为从验收合格移交甲方之日起一年,质量保证期满无异议后七日内无息付清余款。合同还约定:当发包人不按时支付承包人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的,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总合同的千分之一计算。合同还就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于2012年6月底完工,后被告实际使用该厂房。2012年5月18日,原、被告双方出具《钢结构工程分增加及最后总价清单》,载明最终总价为406670.83元。

另查明,被告金**司已支出原告工程款34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建筑工程施工承揽合同、钢结构工程分增加及最后总价清单等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原告承包的钢结构工程于2012年6月底已完工,被告方已实际使用,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工程款。因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固定价合同,且双方于2012年5月18日出具的《钢结构工程分增加及最后总价清单》载明最终总价为406670.83元,故被告应按该款项给原告工程款,扣除已给付的34万元,被告还应给付原告工程款66670.83元。至于违约金,因原告未举证实际交付使用时间,本院确定从起诉之日即2014年10月8日起按月2%计算违约金。至于被告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工程存在部分质量问题抗辩的,因工程完工后,被告擅自使用,该抗辩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连云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工程款66670.83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10月8日起,按月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0元、保全费720元,共计23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梧支行,帐号:44×××94。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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