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受理了原告张*礼诉马**、连云港**工程公司、中交第**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复新水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礼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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