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连云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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