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有限公司、赵**及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金**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