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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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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