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施**与韩**、江苏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与被告韩**、被告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于2014年11月3日以被告江苏**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元(原告已预交8245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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