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来与被告戴**、淮安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来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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