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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润**限公司与淮安**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润**限公司与被告淮安**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润**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14元(原告已预交19713元),减半收取9407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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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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