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美军与被告郑**、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郑**、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及反诉原告郑**、郭**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及反诉原告郑**、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及反诉原告郑**、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诉受理费50元、被告已预交反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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