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淮**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亿口同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淮**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77元,减半收取5038.5元,由原告淮**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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