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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福建八**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建八**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金*初字第2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八**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6451元,由上诉人**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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