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通天**有限公司与利害关系人)江苏盱眙**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南通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司)与江苏紫**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紫**司被查封的六幢厂房进行拍卖。异议人江苏盱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盱眙农商行)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4年5月28日进行了公开听证,盱眙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陈**、秦**,天**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紫**司的委托代理人金*、马*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盱眙农商行执行异议称:法院所拍卖的紫**司六幢厂房已经抵押给我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天**司建筑工程款优先权不成立,我行对拍卖的厂房有优先受偿权。另外,法院对拍卖厂房的评估报告未送达抵押权人盱眙农商行,且拍卖时也未通知抵押权人盱眙农商行到场,违反了《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有关规定,请求裁定宣告拍卖行为无效。

答辩情况

天**司答辩称:本案的工程款优先于抵押权,该工程款优先权已经省、市两级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认定,盱眙农商行异议无理,法院拍卖行为有效。

紫**司答辩称:本案有新的鉴定报告证明天**司所盖厂房质量有问题,质量纠纷案件正在盱眙县人民法院审理中,有可能本公司得到的质量赔偿款抵销工程款,要求本案暂缓拍卖。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天**司与紫**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8日作出(2012)淮中民初字第0032号民事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紫**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司支付工程款3395922元及逾期利息67532元,并以3395922元为基数,从2012年3月27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二、原告天**司在3395922元工程款的范围内对被告紫**司的六幢厂房折价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44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8750元,合计49194元,由原告天**司负担1194元,由被告负担48000元。紫**司不服上诉,江苏**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3)苏*终字第005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天**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紫**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8月23日,本院委托江苏鑫**估有限公司对紫**司1u0026mdash;5号厂房共六幢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9月17日,江苏鑫**估有限公司作出评估报告,此次评估总房屋面积19303.65平方米,土地面积6214平方米,总价为1930.3万元。10月16日,天**司向本院提出拍卖申请,本院于10月21日作出(2013)淮中执字第02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紫**司所有的位于盱眙县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南首的上述房地产。11月15日,淮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拍卖公司)及淮安**限公司在《扬子晚报》发布了拍卖公告,12月4日在金*拍卖公司拍卖大厅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参与竞买登记而流拍。12月10日,金*拍卖公司在《扬子晚报》发布了第二次拍卖公告,12月26日在金*拍卖公司拍卖大厅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因无人参与竞买登记而再次流拍。2014年2月12日10时至2014年2月13日10时止,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第三次公开拍卖,起拍价降为1235万元,因无人参与竞买登记而流拍。

盱眙农商行在提出异议时提供了该行与紫**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复印件。质证时,天**司认为此为复印件不予认可,且工程款优先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在异议审查中,紫**司提供了盱眙县人民法院委托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以证明天**司施工建设的厂房有质量问题并造成了损失,本案中的执行款尚不足以赔偿损失,要求本院暂缓拍卖。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1.天成公司的建筑工程款优先权是否成立。2.本院对紫**公司房地产的拍卖行为是否有效。

本院认为,本案一、二审法院已判决天**司在3395922元工程款范围内对紫**司的六幢厂房折价或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异议人如对判决不服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不管异议人的抵押权是否成立,均不影响本院拍卖抵押物。根据《最**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盱眙农商行提供的该行抵押权优先于工程款的异议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本院在拍卖中在《扬子晚报》及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刊登了拍卖公告,评估报告虽未送达异议人盱眙农商行,但并不影响拍卖的进行,异议人盱眙农商行要求裁定宣告拍卖行为无效没有法律依据。被执行人紫**司提出暂缓执行问题,不属本案异议审查范围。综上所述,盱眙农商行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江苏盱眙**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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