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用及公告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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