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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江苏荣**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江苏**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孙**、人民陪审员舒**、金**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称:被告江苏荣**发有限公司在盱眙县观音寺镇堆头村承包小区建筑工程。2014年4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外墙涂料工程承包协议书。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未按期给付原告工程款。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200000元工程款并向原告立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不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200000元、退还保证金5000元、支付违约金4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江苏**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6日,原告徐*与被告江苏**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其中约定:二、工程地点:堆头村;三、工程承包范围:外墙涂料粉刷总承包﹤粉两遍涂料刷两遍﹥;四、开工日期:2014年4月10日;五、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6月22日;…八、计价方式:按实计算,每平方人民币28.5元;九、付款方法:现房做完付总造价70%。后按每8栋一付款,验收合格97%;…十一、双方违约责任:1、甲方(即江苏荣**发有限公司)应及时将工程款按时付给乙方(即徐*),如不能按时拨付工程款,造成乙方停工的,甲方应按乙方实际损失赔付给乙方,同时罚款总造价的5‰。…十三、双方签订合同生效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实量的合同履约人民币伍**,进场后交纳质量保证金人民币伍**。…十五、保证金退还给乙方的时间:二次付款退清;…备注:验收期不超过一个月,保证金工程结束15个月内结清,同时合同终止。该协议由原告徐*、被告江苏**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签字并盖章。同日,郝**向原告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条/今收到徐*人民币伍**正。注:工程保证金(¥:5000.00)/今收人:郝**/2014.4.6”。2014年6月,因被告公司在堆头村的房屋不再建设,原、被告之间的外墙涂料粉刷工程的约定也不再继续履行,但被告一直未将工程款给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郝**于2014年6月2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到徐*工程款(油漆)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000.00)/欠款人:郝**/2014.6.22”。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以及保证金、违约金未果,遂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协议书,照片,收条,欠条,江苏荣**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与被告江苏**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因被告江苏**发有限公司原因导致合同未履行完毕,但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被告应承担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原告持被告江苏**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所立欠条索要工程款,被告江苏**发有限公司应予偿还,同时证人杨*在与本院的谈话笔录中也对欠款以及保证金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约定保证金退还给乙方的时间为二次付款退清,另在协议书中备注保证金于工程结束15个月内结清,现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被告江苏**发有限公司应及时将保证金退还给原告。另原、被告双方还约定被告若不能按时拨付工程款,应按原告实际损失赔付给原告,同时罚款总造价5‰,因原告未举证有实际损失发生,故本院不予支持,又因合同未履行完毕,总造价尚不明确,故本院酌情确定按实际欠款的5‰承担违约金,计1000元(200000×5‰)。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工程款200000元、保证金5000元、违约金1000元,合计206000元;

二、驳回原告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575元,由原告徐*负担575元,被告江苏江苏**发有限公司承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75元(户名: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城中支行,账号:34×××54)。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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