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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科**限公司与淮安市盱眙城市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科**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盱眙城市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科**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安市盱眙城市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科**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江苏科**限公司有限公撤回对被告淮安市盱眙城市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64元,减半收取3882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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